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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省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览!

时间:2019-08-01 10:03

作者:绿衡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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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发布地方农村污水处理标准的有江西、甘肃、天津、湖南、福建、河南、北京、广东、山东、陕西、浙江、宁夏、陕西、河北、成都、重庆。详情如下:

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

2019年1月,北京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

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八项。针对不同规模、排入水体类别等因素分设不同浓度限值。规模划分为500m3/d以上、50 m3/d -500 m3/d、5 m3/d -50 m3/d、5 m3/d以下四档;排入水体类别划分为Ⅱ类、Ⅲ类功能水体和其他水体两类。同时,在管理要求中提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鼓励回用,在重点地区可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标准于2019年1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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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7-2018)

2018年12月,陕西省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50立方米/日(含50立方米/日)到500立方米/日(含500立方米/日)且位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末端配置污水处理设施)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直接排向地表水体时,排放限值分别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排入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岸边2公里以内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控制的污染因子有7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动植物油和总氮;排入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有6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和动植物油;排入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二级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有5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和动植物油。标准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或排入农田灌溉渠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处理后排入排碱渠和排入湿地、氧化塘(涝池)的,本标准的一级标准;其他综合利用途径执行本标准的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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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 500m3 /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 500m3 /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 GB 18918 的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乡(村)镇工业污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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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标准实施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2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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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年2月,河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 500 m3/d 以下规模(不含 500m3/d)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 以上规模(含 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宽于本标准要求的,自××××年××月××日(标准批准发布实施后一年)起达到本标准要求。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规模大于 2m3/d(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 对应的规定执行。

出水直接排入 GB3838 Ⅱ类水域以及 GB3838 Ⅱ、Ⅲ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一级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 GB3838 Ⅲ类水域以及排入 GB3838 Ⅳ、Ⅴ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二级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 GB3838 Ⅳ、Ⅴ类水域以及排入其他水体的,执行三级标准。

规模小于 2m3/d(不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 1 中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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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3月公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处理规模在 500m3/d 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规模大于 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18918 的规定。

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 III 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 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水域以及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的河湖的处理设施执行 A 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其它功能明确水体的以及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4.2.2.1 中所列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 B 标准。

出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 C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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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2020年7月1日前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项目环评批复为准。

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规模在5m3/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规模在5m3/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或出水排入村镇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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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该标准对排放限值进行了分类分档,对于新(改、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分一级、二级、三级三档,三级标准又分为A、B、C标准,分别对应了不同的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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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年4月,甘肃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原规定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处理能力在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 500 m3/d 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 500 m3/d 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30 m3/d≤处理规模<500 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5 m3/d≤处理规模< 30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 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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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9年5月,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和污水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规定的II类、III类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的处理设施排水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规定的Ⅳ类、Ⅴ类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的处理设施排水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0 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处理规模在5 m3/d(含)~50 m3/d(不含),出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处理规模在5 m3/d(含)~50 m3/d(不含),出水流经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处理规模小于5 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出水排入已列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名录以及具有饮用水功能的重点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凡处理规模大于5 m3/d(含)的处理设施,均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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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处理规模在20m3/d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处理规模在20m3/d以下的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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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其他水体,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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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

浙江在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上,较早进行了前期的研究。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浙江推出了现行较为可行的标准。2015年7月,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标准》确定了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粪大肠菌群、动植物油等7项主要控制指标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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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64/T700-2011)

宁夏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2011年9月5日正式发布实施,填补了宁夏乃至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空白。该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三级:①一级标准为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②二级标准为直接排放及回用为杂用水;③三级标准为直接回用于农田灌溉。其他回用执行相关标准: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按GB11607执行;回灌地下含水层以补给地下水源的,按GB/T19772执行。经由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的,按GB189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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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3)

201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通过《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于2013年6月30日发布,2013年7月30日实施。

该标准结合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状况,规定农村地区设计规模不大于500m3/d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分别对应于不同的排放水体类别:①出水排入GB3838规定的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时,执行一级标准;②出水排入GB3838规定的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二级标准;③出水排入水塘、水渠等农业灌溉水体,回用于旱作农田灌溉时,执行三级标准;④出水回用于旱作农田灌溉之外的其他用途时,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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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

河北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标准一样,仅三级标准降低。该标准依据农村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把农村划分为发达型、较发达型以及欠发达型三种农村类型,并执行相应的水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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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

2018年8月,成都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并规定执行排放标准。

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质标准按以下7个控制指标(单位:mg/L)执行。(1)化学需氧量(CODcr):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50,其他地区≤60;(2)氨氮(NH3-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8,其他地区≤15;(3)总磷(以TP计):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2;(4)总氮(T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5,其他地区≤25;(5)悬浮物(S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0,其他地区≤30;(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0.5,其他地区≤1;(7)动植物油: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地区≤3。


重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48-2018)

重庆市环保局与市质监局联合发布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48-2018),该标准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DB 50/848-2018作为西部地区首个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地方标准,弥补了国家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管控的不足,将对加快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起到积极作用。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与排放规模等,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各标准适用情况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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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处理后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污水出水水质,其中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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